投資移民來港.工作簽證.申請居留.註冊結婚:
戴志強律師: 642999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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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 境事務處於2009年3月實施一項新安排,以縮短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》申請的處理時間。根據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》,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符合各項 準則,包括在遞交申請前的兩年,他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650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。新安排下,申請人可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報告,用以展示其符合 上述的資產要求。有關的執業會計師須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。
入境事務處發言人表示:「申請人可自行選擇是否聘用執業會計師,而聘用與否不會影響申請結果。這項新安排亦適用於在上述生效日期前遞交的申請。新安排將可大幅縮短申請個案的處理時間。」
投資移民來港計劃宗旨:
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 2003 年 10 月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,以吸引外籍人士申請移居香港。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,而無須建立或開辦任何業務。自計劃推出 以來,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亦被不少申請人選擇為金融中介機構。投資者可透過我們的服務在股票、債券及基金方面作出多元化投資。
適合申請計劃的人士:
- 外國國民 (阿富汗、阿爾巴尼亞、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);
- 澳門特別行政區 (澳門特區) 居民;
-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;
-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;
- 台灣居民。
資格準則: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,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:
- 已年滿18歲;
-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650萬元的淨資產;
-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);
-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;以及
-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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